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住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7日,魏某甲、魏某乙等人(以上二人已判刑)发现**合作社两艘渔船出海,遂伙同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驾驶船只赶到现场,登上**合作社渔船阻拦其生产作业,**合作社的贾某某用录像机录像时,崔某某将贾某某手中录像机夺走并扔到海中,将该录像机损毁,被损毁录像机价值6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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