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7日,肇东市居民崔某某在安达市万宝山镇曙光村西侧草甸一简易板房内开设赌场并雇佣芦某某(因敲诈勒索罪在大庆市看守所羁押,另案处理)负责抽水钱,雇佣陈某某(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至今未到案)放风。2018年10月18日芦某某、陈某某在赌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4日崔某某到案。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有20多人,其中5人参与赌博,陈某某负责放风,芦某某负责抽水钱,现场扣押王某某赌资4500元、刘某某赌资2700元,李某甲赌资4000元,李某乙赌资24100元,韩某某赌资4700元,共计40000元赌资。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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