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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拒不支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11982********,朝鲜族,研究生学历,北京**科技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林省延吉市人,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庄**楼**单元**室,住北京市朝阳区**庄**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本市注册成立池州市**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公司员工王某某、洪某某三个月以上工资共计人民币61650元。王某某、洪某某二人无法联系上崔某某并向其讨要工资,遂来到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此事。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通过短信、电话多次联系崔某某,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欠薪事宜,崔某某均未处理。2020年3月23日始,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崔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崔某某支付王某某、洪某某两名工人工资。但崔某某未按要求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将其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王某某、洪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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