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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崔军)(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崔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宝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目15时20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新区**大厅与妻子张某某因公司(**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崔某某在张**鼻部殴打一拳,后崔某某停止殴打行为并逃离了现场,张某某因鼻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延安市中医院对张某某伤情诊断,张军利所受之伤为:1、鼻骨骨折2、鼻中隔偏曲。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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