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3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1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农场**楼**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9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5日下午15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工地东门口,因工地管理问题将事主高某某(男,河北人,31岁)打伤,后被抓获。经鉴定,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