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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欲上前抓扯崔某某的丈夫,被崔某某拦下,崔某某顺势将黄某某推倒在地,致使黄某某右侧肩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侧肱骨近端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8年8月9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获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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