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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0时许,在行唐县龙州镇永昌北路**饭店,刘某某与仇某某、崔某某酒后发生口角并打架,后被拉开。在饭店门外,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崔某某踹刘某某,导致刘某某倒地后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日双方达成和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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