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妈妈何某某与被害人昌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互相拉扯,崔某某看到后用手推了昌某某一下,导致昌某某摔倒在身后的井沿上。经鉴定,昌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昌某某48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鉴于崔某某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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