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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被害人杜某某等人应邀在西峡县**镇**组杨某某家吃饭,期间,杨某某与崔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厮打,杜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崔某某用拳头将肋骨打伤。

经鉴定:杜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七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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