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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窜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城阳区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门口,将韩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韩某某外伤后右侧第7、8肋骨骨折,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体表多处搓擦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害人肋骨所受伤害与崔某某的伤害行为有关联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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