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等人在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滨江国际B区的被害人家里聚餐,其间被害人杜某某与其女友肖某某因感情纠葛产生言语、动作争执,因肖某某系崔某某女朋友的妹妹,崔某某便帮忙与杜某某发生了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崔某某用拳头击中杜某某面部,造成杜某某鼻部受伤。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鉴定:杜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某3万元取得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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