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中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邻居杨某某因借钱的事情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二人相约在巴中市巴州区**路**小区楼下见面。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预计会发生打架,便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下楼放在其驾驶的车辆副驾驶位置。崔某某母亲见状,又将该菜刀拿走。此时杨某某与其一路的庞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开车前来。杨某某、庞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四人下车后首先使用啤酒瓶等对崔某某进行殴打。崔某某从其母亲手中夺过菜刀向杨某某等人挥舞,并将庞某某脸部划伤。经鉴定,庞华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侦查中,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庞华,并取得了庞华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过错在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把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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