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14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29号风动厂家属院30号楼1单元门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张某某在单元门口洗车挡住其电动车的路发生打架,崔某某使用花园边的树棍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左手受伤。2019年6月27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9日,崔某某赔偿张某某4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系邻里纠纷引发,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危害后果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现已是72岁年迈的老人,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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