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91********,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公司职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轨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石家庄地铁一号线长城桥站D口直梯内乘坐电梯时因为拥挤与被害人卢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推搡,崔某某将卢某某推倒在地致伤(经鉴定,卢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日,崔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谅解书。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已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本人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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