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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13时35分许,在通化市东昌区**街附近,因车辆行驶问题与被害人潘某某发生口角,后崔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潘某某头、面部,致使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潘某某因外伤造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崔某某投案自首,赔偿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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