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村。于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崔某某将土地出租给崔某甲,后由张某某在该土地上种植苗圃,崔某甲负责管理。2020年6月25日崔某某雇佣挖掘机将该土地上的700棵松树破坏。经莒南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被破坏的松树价值为81300元。2020年12月24日,崔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情况,崔某某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3.3万元,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原因是与崔恩香存在租赁纠纷,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