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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6********,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天津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学文化,住天津市**区**小区**门**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已起诉)伙同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金某某(另案处理)、董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闫某某(另案处理)将天津市**制药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5吨左右含乙腈与磷酸盐的蒸馏残渣(又名废磷酸钙,危废类别HW11),通过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已起诉)等人运输至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樊李杨村村北一土坑内倾倒,严重污染环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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