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镇**小区。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秋天,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本名为“崔某某”的假驾驶证。2018年5月2日14时许,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至莘县**镇**路**村段时被查获。经查询,崔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本案崔某某系被查获归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无酒驾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崔某某系初犯、偶犯,被查获后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调查,崔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依法可免除崔某某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