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城内**花园,案发时系洪洞县**商业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大众速腾轿车,行驶至洪洞县城内***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7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崔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血液乙醇含量为131.25mg/100ml。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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