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64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乡**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经济拮据在本区东港街道杉杉普陀天地**超市,利用超市无人看管、仪器又无法识别的漏洞,采用多拿少付的方式,盗窃超市内各类物品4次(价值人民币62.8元)。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本区沈家门街道**会所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已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全部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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