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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滥伐林木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现住在南阳市宛城区**乡**营**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苑**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张某某、王某某将购买的位于宛城区溧河乡邢庄村12组沪陕高速两侧的134棵杨树砍伐,后卖至**乡**村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开办的**厂,崔某某在未查看邢某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邢某某非法砍伐的林木收购加工。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合蓄积量26.3729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2020年1月17日主动到南阳市森林公安局说明案件有关情况。案发后,崔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上交南阳市森林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具有初犯、主动上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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