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威海市**学校学生,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将王某某放置在威海市**学校3-3号楼一楼东走廊地上的苹果XR型号手机和一把别克威朗车钥匙盗走。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1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主动赔付被害人王某某损失1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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