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7月9日被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姜某某二人在位于乳山市滨海新区维利亚小区家家悦超市内,采用互相掩护,将商品藏入衣服逃避付款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姜某某盗窃玉兰油修护霜1个、百雀羚面膜1个、欧莱雅醒肤露3瓶。
2、2019年3月6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姜某某盗窃真汉子理发剪1把、飞科牌理发器1个、飞人牌去球器1个、阿道夫牌洗发乳1瓶。
3、2019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姜某某盗窃阿道夫牌焗油宝2瓶、香香兰妮焗油宝1瓶、百雀羚洁面乳1瓶、丝蕴发胶2瓶、伊利红茶10瓶。
经乳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姜某某二人所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58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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