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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7********,汉族,小学文化,济南******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商河县*****号。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大街**三期后院车棚,趁无人之机,将失主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零度牌电动车(价值2170元)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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