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乾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大街**号***园**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4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路**超市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店内柜台的1个**口红,1个**卸妆乳,1个**粉底放入自己包内盗走。
2019年7月23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路**超市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店内柜台的1个**气垫粉,1支**口红,1瓶***洗面奶放入自己包内盗走。经价格认定,***气垫粉价格为人民币329元。
2020年7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延吉市**路***超市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店内柜台的1个**粉底,1个**卸妆膏,1个***啫喱放入自己包内盗走。经价格认定,**卸妆膏价格为人民币118元,***啫喱价格为人民币105元。
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以无法提供标的品牌及型号,且实物已灭失为由,不予受理**口红、***卸妆乳、****粉底、***洗面奶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申请。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赔偿给被害人***超市负责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获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谅解书、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校期间表现情况证明、学生工作证明、情况说明、吸毒检测报告书;
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价格不予认定受理通知书;
五、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在校学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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