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1992年12月23日因盗窃罪被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6年11月15日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至199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昌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1998年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昌乐县**镇乐港养鸭厂承包鸭棚之际,伙同“小杨”盗窃鸭棚内的鸭饲料30余袋,涉案价值3000余元。
2、1998年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昌乐县**镇乐港养鸭厂承包鸭棚之际,伙同李某某、张某某盗窃鸭棚内的鸭饲料60余袋,涉案价值6000余元。
3、1998年间,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昌乐县**镇乐港养鸭厂承包鸭棚之际,伙同冀某甲、冀某乙盗窃鸭棚内的鸭饲料5余袋,涉案价值500余元。
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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