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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崔某某在沿河县大桥下面共赢贵沿手机店内,将冉某霞的vivo  x9手机盗取;5月27日,崔某周在沿河县**街道**村永波修理厂里,将崔雨正在充电的苹果6S手机盗取,经沿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vivo  x9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99元;被盗苹果6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703元。合计人民币4402元。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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