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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田家庵区国庆路**村**组**号,住本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0时许,崔某某来到本区**医院看望病人后,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医院门诊大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瓶车(经鉴定,价值2630元)没有上锁,车钥匙插在钥匙孔内,遂上前将该车骑走。当日下午16时许,民警从崔某某住处楼道内发现该电瓶车并返还被害人徐某某。2020年6月20日,崔某某因盗窃该电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疫情尚未执行)。2020年7月28日,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崔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赃物追回、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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