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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大专文化,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高密市**街**号**幢**单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高密市**路****店一楼美体室内,盗窃顾客孙某某放在橱柜上的金项链一条,并于当日到高密市**路**金店置换了和田项坠。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3569元。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目前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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