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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3********,汉族,小学文化,工人,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亚均,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于2020年8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东台市**加工厂上班时,乘隙窃得顾某某放在车间凳子上的华为P30pro手机一部,并带回家中准备自用。经鉴定,被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404元。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经鉴定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有限定责任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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