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2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三原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天台县**镇**村**号堂兄嫂林某某家,进入林某某家二楼中间房间后临时起意盗走房间衣柜内、电视柜下面柜子内、金手镯、金吊坠及现金15880元。经鉴定,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0038元,金吊坠价值人民币4065元。后崔某某发现林某某报案心中害怕,遂将9100元现金和金手镯放回林某某家门口椅子上。3月27日早上又将剩余的6780元现金和金吊坠归还给林某某,并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赔,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被不起诉人偷拿亲属财物,归案前主动将赃物归还,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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