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至胶州市胶州**路瑞易电动汽车专卖店偷开张某某一辆四轮电动汽车约见网友。在返程途中发生刮擦,后行驶至高密市**公园将车遗弃。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投案自首后,带领胶州市公安局民警将电动轿车找回。经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被盗电动汽车为机动车。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汽车的价值为2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到条、情况说明;2.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19)333号格认定结论书、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胶价认(2020)5号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3.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盗窃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并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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