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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未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易县**镇**村**号,现在保定平安技工学校上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和赵某某、王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三人到易县**镇**村**街海峰超市内盗窃香烟15条,牛奶2箱,现金1000元。后三人又从紫荆关村邱金花家盗窃摩托车1辆,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海峰超市被盗的物品价格5470元;被盗的摩托车市场价格为568元。案发后崔某某对路海峰、邱金花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崔某某系在校学生、初犯,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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