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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乘坐被害人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过程中,趁祁某某不注意,将祁某某掉落在手刹旁的黑色iphone11手机窃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465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祁某某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形,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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