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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房**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1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1月6日。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4日下午14时许,刘某某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崔某甲,要求崔某甲归还2万元欠款,崔某甲回答以后再说后将手机关机,刘某某联系不到崔某甲后就给崔某乙打电话要其转告崔某甲,双方约定在**镇河堤上见面,崔某乙邀集龚某某到崔某乙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和一把管制杀。后崔某乙驾车到桃江接崔某甲,并给崔某甲25元钱在**镇一家五金店里购买了两把菜刀,一共四把刀放在崔某乙车上。犯罪嫌疑人崔某甲又纠集了崔某丙,由崔某乙开车搭乘崔某丙、龚某某崔某甲来到河堤上,后崔某某也来到河堤上。后刘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来到河堤上,双方发生争吵,龚某某持管制杀走过去,要刘某某向崔某甲道歉,并用拳头打了刘某某两拳。刘某某拿出一把杀猪刀对着崔某甲挥舞,崔某丙见状持菜刀过去要刘某某放下杀猪刀。犯罪嫌疑人崔某乙、崔某某也过去帮忙抢刘某某手中的杀猪刀,但没有抢到手。因有群众报警,于是犯罪嫌疑人崔某甲等人将留学放走。

刘某某在开车回益阳市过程中错打电话到犯罪嫌疑人崔某甲手机上,崔某甲在电话中听到刘某某要纠集朋友来帮忙,于是犯罪嫌疑人崔某甲给在**镇**附近的龚某某打电话,要龚某某堵截刘某某,龚某某、崔某某两人在王牌电动车店门前将刘某某堵截下来,犯罪嫌疑人崔某甲、崔某丙赶到,崔某乙也驾车赶到,犯罪嫌疑人崔某甲持菜刀将受害人刘某某砍伤,龚某某持管制杀在刘某某所驾驶车辆引擎盖上砍了两刀。经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法医鉴定:刘某某全身皮肤软组织裂伤,累计长度为69.9厘米,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肱骨内髁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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