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67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系个体税务业务代办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江华,广东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接受佛山市南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为该公司代理记账期间,伙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垫付和回流货款以及收取开票回扣的方式,为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虚开税额为73881.79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司用于办理出口退税,并成功申领税款65189.9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有参与垫付和回流货款,并收取部分开票回扣。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平洲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公司将上述申领的税款全部退还。被不起诉崔某某和张某某二人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共人民币5.5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请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依法处理扣押涉案的扣押物品。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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