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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村**路**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崔某某等10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经崔某某介绍,张某甲以26000元将庆城县**公司转让给张某。2017年11月7日至12月21日,张某指使崔某某、张某甲、杜某某等人先后在庆城县**局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0份,后全部交给了张某。贾某某为使自己注册的宁夏**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工贸有限公司能在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便和张某商量,让张某帮助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5%支付费用,张某同意后用自己实际控制的庆城县**公司向贾某某控制的以上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贾某某共给张某支付费用9万元。贾某某用张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宁夏税务机关全部进行了认证,共抵扣税款997799.02元。2017年11月,张某为了平衡庆城县**公司的账务,与崔某某、杜某某商量后,指使杜某某联系其同乡赵某某联系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张某乙用其经营的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刘某某介绍向庆城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开票金额1881333.27元,税额319826.73元。张某用张某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庆城县税务机关全部进行了认证,共抵扣税款319826.73元。李某以其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庆城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税额133994.32元,又与庆城县**公司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李某将该合同连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通过快递邮寄给魏某某,李某甲从魏某某处取走合同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庆城县**公司将**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庆城县税务局进行了认证、共抵扣税款133944.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亦不足以证明其客观上具有伙同他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崔某某不起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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