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鹤岗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该公司已注销),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区,2017年5月26因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2019年6月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 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11月10日、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份,鹤岗市**经贸有限公司法人、实际经营人崔某某通过张某某在鸡东县**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为鹤岗市**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为4,781.420.00元人民币,税额为694.736.39元人民币,鹤岗市**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此批发票后,将此批发票在鹤岗市南山区国税局认证抵扣税款,崔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有无在鸡东县真实购买煤炭的事实不清、其增值税发票来源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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