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1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矿**新建北**巷**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 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4月初,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谎称屯兰电厂有空缺职位,可以安排被害人马某甲的女儿马某乙到电厂工作,崔某某以给需要办事的人买烟为由,在马兰矿福利楼附近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300元钱。
2011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给被害人马某甲打电话,以办事人要2000元钱吃饭为由,于4月6日上午崔某某到马某甲家索要2000元。
2011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办事人需要2000元为由,到被害人马某甲家索要2000元。
2011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在古交市中心医院病房内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12000元。
2011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电厂新来了一位科长需要打点为由,在被害人马某甲家中索要2000元钱。
2011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办理上岗证需要花费3200元为由,在马兰二号桥附近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3200元和其女儿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2011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办事人要2000元钱为由,在屯兰电厂门口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2000元。
2011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去国电公司给被害人马某甲女儿办资格证需要5000元钱为由,在屯兰电厂门口向其索要5000元钱。
2011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办事需要4000元钱为由,在屯兰电厂门口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4000元钱。
2011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向被害人马某甲在古交市中心医院病房内索要10000元。
2011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办事人要见总经理需要花3000元钱为由,在古交市中心医院院内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3000元。
2011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办事人索要3000元为由,在被害人马某甲家中索要3000元
2011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同样的理由在屯兰电厂门口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3000元。
2011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办事人要见部长需要花3000元为由,向被害人马某甲在屯兰电厂门口索要3000元。
2011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变更证件上的名字,需要花费5000元为由,向被害人马某甲索要了3000元。
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于2020年7月24日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或者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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