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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区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转账给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经崔某某事先微信联系,2017年8月12日17时40分许,王某某携带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到孙某某位于东营市**路**商场**号**店内,请孙某某代还信用卡人民币38000元并缴纳部分手续费,孙某某往崔某某信用卡内还款人民币38000元并取出人民币10370元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通过手机APP将本人信用卡锁上,孙某某无法取回剩余人民币28000元,遂要求王某某偿还人民币28000元,王某某无力支付,后孙某某报警。2017年10月7日崔某某将该款项偿还。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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