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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现住址威海市文登区**村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开始,崔某甲以成立某某公司缺钱为名多次向鞠某某借款人民币共计121000元,后鞠某某多次索要借款无果,鞠某某遂让崔某甲写下121000元的欠条,崔某甲向鞠某某提供了虚假的房产证及改变了出生时间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抵押,骗取鞠某某的信任。至鞠某某报案前,崔某甲先后还给鞠某某1万元。2020年4月13日,崔某甲将所有涉案款全部退还鞠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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