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07年4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6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4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5日、2018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16日,崔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虚构光伏工程,骗取刘某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2015年9月30日,又虚构滨海绿化工程,骗取刘某某5万元;2015年10月20日,崔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再次以虚假滨海绿化工程,许诺缴纳25万元保证中标,致使付某某损失25万元;2015年10月26日,崔某某、徐某某又以寿光市人民法院拍卖80万颗树苗为由,骗取付某某20万元。崔某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获得60万元,徐某某获得12万元,两人获得的款项均用于偿还欠款及用于个人消费。崔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