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崔某某为谋取利益,明知罗某某收购电话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在罗某某的安排下,将自己及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手机卡卖给罗某某,并受罗某某指使安排李权取钱。崔某某等人获利数千元。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受他人指使,具有坦白情节,且能主动退赔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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