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巴林左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年11 月,被害人沈某某、赵某某、王某甲通过王某乙介绍,委托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事宜,刘某某向崔某某咨询能否办理该项事宜。在崔某某未能明确回复刘某某其能否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事宜的情况下, 2016年11月刘某某向被害人谎称其委托崔某某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事宜需要好处费为由,向沈某某收取人民币45000元,通过王某乙向赵某某收取人民币45000元,通过王某乙向王某甲收取人民币132900元,刘某某收取沈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三人共计人民币212900元后,将其中60000元交给崔某某,崔某某收到刘某某交予其的钱款后,没有积极帮助刘某某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事宜,而是立即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其余的152900元被刘某某用于投资传销挥霍一空。得知崔某某无法办理养老保险退休事宜后,由于刘某某无法将被害人钱款归还,遂串通崔某某,让崔某某向沈某某、赵某某、王某甲谎称自己为赤峰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博取被害人信任。2018年6月,公安机关在向刘某某调查时,刘某某谎称所有钱款已经交给崔某某,后因畏惧受到处罚,四处藏匿,意图躲避公安机关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崔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巴林左旗公安局随案移送的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的手机和60000元现金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崔某某,6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