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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诈骗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性,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5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现住本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9月1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8年5月1日,崔某某与米泉市**镇**村签订《养殖山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村的一片山地,1998年9月28日在米泉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取得了(98)*证字第***号公证书。《养殖山地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承包土地面积为十余亩地,没有四至等内容。2007年9月6日,崔某某与邬某某就该片土地达成土地转包协议,承诺向邬某某转包土地为百十余亩,并于当日对《租赁合同书》进行了公证,公证后邬某某付给崔某某十万元租赁费。在签订《租赁合同书》及进行公证时,崔某某向邬某某和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提供了变造的(98)*证字第***号公证书和自行更改过的《养殖山地承包合同书》组成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崔某某最终向邬某某交付使用的土地为54亩,其余土地则无法交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客观上缺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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