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诬告陷害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7日11时许,临沂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国土分局、芝麻墩街道工作人员对位于芝麻墩街道后杨墩村的违建大棚进行拆除,并将阻碍执法的夏某某等七人扭送芝麻墩派出所。事后,夏某某隐瞒左侧肋骨曾经受伤的病史,欺骗法医鉴定人员,做出轻伤鉴定,诬告芝麻墩街道工作人员高某某对其进行殴打,指使次子夏某甲、侄子夏某乙(在逃)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立为夏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进行侦查。2019年3月5日,夏某某向市公安局写信继续诬陷高某某、民警陈某,市局扫黑办将其作为重点线索转交我局办理,导致二人遭受不必要的调查。在该案侦查过程中,夏某某伙同潘某某、崔某某等人,借故生非,多次至各级公安机关、政府信访部门信访,向公安机关、政府施压,意图使高某某受到刑事追究,民警陈某某受到不公正处分。我局在查明事实后,撤销该案,及时告知夏某某法医重新鉴定结果(不达到轻微伤)和撤销决定。夏某某依然伙同潘某某、崔某某等人至各级公安机关、政府信访部门信访,企图使高某某受到刑事追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