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任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小组组长,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个旧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1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个旧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李某某与**村小组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某承包村集体土地500亩,期限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38年2月19日止。2016年2月因建设高速公路,李某某取得20.72亩补偿款146.449万元。因蒋某甲的采石场同样在补偿范围内,蒋某甲遂到**镇政府反映并采用堵路的方式影响施工进度,后**镇政府要求李某某退还征地补偿款。
2016年3月23日、6月30日,李某某分两次将补偿款退还镇政府。期间,王某某与孔某某、马某某商议套取该征地补偿款,由蒋某乙拿到征地补偿款后再分配给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人。2016年7月26日,**村小组长崔某某召开村民代表会,同意将补偿款140.4412万元给蒋某乙。2016年8月2日,**镇政府将140.4412万元打入蒋某乙账户,后蒋某乙分得48.44万元;转给李某某44万元;转给马某某48万元,马某某又将其中20万元交给崔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监察委会员认定崔某某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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