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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452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住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及曹某甲、曹某乙、朱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结伙在海宁市盐仓开发区**路**街**楼**室内,组织钟某某、洪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等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老板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曹某乙、崔某某、朱某某,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负责抽头,并且庄某某、胡某某负责洗牌换零钱,共计赌资6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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