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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二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州人,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贵港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乡**村**组**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区**园**栋**楼。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4月13日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拱北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11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采购主管。该公司因经营激光模组生产销售的需要,从2012年开始向韩国**公司和其在上海的独资公司**激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进口原材料激光二极管。

2014年7月至2019年4月,**公司在向韩国**公司、上海**公司采购激光二级管的过程中,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由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将发票、合同模板以及更改后的价格提供给吕某某,让其改低货物的真实价格制作发票等虚假报关材料,并发送给报关公司用于申报进口。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通过低报价格进口的激光二极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6.218597万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2015年曾联系上海**公司将7票激光二极管通过EMS国际邮政快递渠道直接发货到**公司,经EMS进出口国际邮件系统查询,**公司系以食品、日用品名义申报进口,未缴纳税款。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伪报进口的激光二极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647904万元。

2019年4月12日,侦查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案发后,**公司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鉴于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二、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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