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镇**村**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乐亭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于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3时许,崔某某驾车行驶至乐亭县马头营镇西李庄村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板路上,因错车问题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李某某倒地后死亡。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被他人徒手掐扼颈部致轻度缺氧窒息,诱发自身心脏疾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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